請求修繕屋頂至不漏水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413號
TNEV,109,南簡補,413,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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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李月寶
訴訟代理人 林添安
被 告 陳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屋頂至不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
自行修復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之屋頂
,使該房屋不再逢下雨即漏水滲流至門牌號碼同區安富街183號
房屋之屋頂樓板,致同區安富街183號房屋3樓天花板漏水(下稱
請求修繕部分),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遲延利息
(下稱請求賠償部分)。其中請求修繕部分,因修繕所需費用為
5萬元,業據原告具狀陳明在卷,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5萬元;
另外請求賠償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萬元。從而,本件訴
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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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