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402號
TNEV,109,南簡,402,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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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02號
原 告 王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被 告 郭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一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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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