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南簡字第16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洪敏智 被 告 洪勝雄 洪益章 洪郭金秀 洪嘉徽 張芸安 張玥綾 張思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二、原告起訴時檢附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因權利人姓名顯示不完全,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地籍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需完整顯示)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 座落地段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OOOOO18分之12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OOOOO15分之13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OOOOOO27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