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434號
TNEV,109,南簡,1434,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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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434號
原 告 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益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侵附民
字第18號),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 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基於違反原告意願而為性交之犯意,於107年11月12日晚 間要求原告出來見面,恫稱若如不見面,要將二人之對話( 內含隱私)上傳至原告工作地點之相關臉書社團,須雙方見 面後才會刪除對話紀錄等語,致原告懼於訊息散布會對其不 利,迫於無奈而於翌日即11月13日凌晨0時35分許,依指示 至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4段統一便利超商與被告會面,被告 即駕駛車牌號碼000甲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原告載至臺南 市○○區○○○○○道00號「○○汽車旅館」,喝令原告依其指示完 成性交後才願刪掉通訊對話內容,要求原告脫衣後,違反原 告之意願,對原告強制性交1次得逞。於數十分鐘後,被告 駕駛上述車輛與原告離開該汽車旅館,開往○○路○段之統一 超商途中,被告另為強制性交之犯意,對原告恫稱「會怕喔 、我剛忘記了、你說你會口交吼、給你爸含著」等語,致原 告心生畏懼只好依指示以嘴含住被告之陰莖為口交行為,以 此方式強制性交1次。另於107年12月11日13時許,被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向 原告恫稱握有在○○汽車旅館性交時所錄製之影片,要脅原告 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否則會將上開影片散布等語,致 原告心生畏懼,適該時原告正好至警局,為警知悉後追查, 致被告無法騙得金錢而不遂。
 ㈡又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67號刑事判



決,科處罪刑確定,而原告自從遭被告性侵後,終日陷入恐 懼與害怕當中,夜晚無法入睡,雖尋求心理醫師協助用藥幫 助改善睡眠,但成效不彰,精神上不堪之痛苦,是依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 上之損害。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恐有過高之 虞,並請審酌告因一己之私欲,鑄成大錯,犯後深感懊悔, 於刑事偵、審程序中均自白坦承犯行,並受到應有之刑罰, 犯後在押及在監執行,因而難以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等情, 請求予以酌減。又原告因被告所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業 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25萬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 條第1、2項規定,此部分損害賠償債權已移轉於國家,原告 不得再重複向被告請求,故原告於此範圍内應已無請求權等 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施加上開強制性交及恐嚇取財等不 法侵害行為,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侵訴 字第67號刑事卷宗影本,可資佐證,自堪信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 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 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 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 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 參照)。
㈢又查,原告為68年次生、高職畢業,現任職於科技公司,每 月薪資約3萬元,107年及108年申報所得約50萬元,名下有 股票等財產;被告則為83年次生、高職畢業,前為臨時工, 現入監執行中,107年申報所得約15萬元,108年無申報所得 ,亦無財產等情,分據兩造陳明,並有兩造戶籍資料、107 年及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供參(見本院 南簡卷47甲57、126、133頁)。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暨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不法侵害行為,致生原告身心痛 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應以30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 ㈣再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 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 得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 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因被告上開犯罪行為,業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25萬元, 復分據兩造所陳明。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 30萬元,於扣除已受領之補償金額25萬元後,其得再向被告 請求之金額應為5萬元。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並 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其併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及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已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 項規定 ,免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無庸為訴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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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