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原 告 管惠玲 姜鉄成 張華玲 康家綺共 同 李漢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何姿穎 律師共 同 陳漢笙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代 表 人 吳政達(校長)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複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沈俊豪 律師 林正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兩造於110年4月6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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