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楊明玉(主任)
訴訟代理人 張志瑋
莊于萱
參 加 人 楊光雄
楊光吉
楊明德
楊金智
楊碧娥
楊明棋
楊明仁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楊偉甫(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測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光雄、楊光吉、楊明德、楊金智、楊碧娥、楊明棋、楊明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向被告申請臺北市○○區○○ 段○○段000○號及同小段565地號土地間地籍線更正,經被 告以109年2月15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97002780號函回復略以 :查旨揭地號土地地籍線疑義業經最高法院106年11月8日10 6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本所地籍圖籍資 料與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相符,確依上開判決意旨辦理
等語。原告不服該函文,經訴願為臺北市政府不受理後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兩造爭點即在於前開567地號土地 與同小段565、565-2、565-1、567-1、557地號土地間之地 籍線有無錯誤而需更正,因前開565、565-2地號土地為參加 人楊光雄所有;前開565-1地號土地為參加人楊光吉所有; 前開567-1地號土地為參加人楊明德、楊金智、楊明仁、楊 碧娥、楊明棋所有;前開557地號土地為參加人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如原告經本院審理結果受有利判決者,上 揭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