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279號
TPBA,109,訴,1279,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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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周良謙

上列原告因有關考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不服之處分,由 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 條、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電傳訴訟文書,未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起 訴狀正本,且未於訴狀正確記載原處分之日期及字號,亦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16日寄存於 新店青潭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再次以 同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12月24日寄存於新店青潭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25日領取 ,有送達證書、國內掛號查詢及招領郵件銷號收據影本在卷 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 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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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