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吳茂林(校長)
訴訟代理人 柳國偉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郭子揚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代 表 人 卓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團體協約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前主張相對人即原告對於臺中 市政府勞工局中市勞資字第1080079221號函未予回復且未提 供原告中學之員工名單予該局核對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 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 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9年勞裁字第09號裁決 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確認相對人對於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於109年1月7日以中市勞資字第1080079221號要求 相對人提供員工名冊之函,遲至109年6月16日始提供員工名 冊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申請人其餘裁決申請駁回。」原告對原裁決決定主文 第一項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參加人為原裁決決定 之申請人,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