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邱振銘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有關工會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1
0年2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
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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