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建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641號
TPBA,108,訴,641,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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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王筱君

 蔡家丘

 林淑琴
 許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江芝聆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朱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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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