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王筱君
蔡家丘
林淑琴
許家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江芝聆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朱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0年4月27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