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812號
TPBA,107,訴,812,202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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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建生(董事長)

原 告 林敏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倪永祖(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玟澐
 魏雅慧(兼送達代收人)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張治祥(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 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 第111條第1項所明定。揆其意旨,無非是訴之變更或追加是 在訴訟繫屬後始發生,對訴訟其他當事人及法院均造成負擔 ,故原則上應加以限制,以避免被告疲於防禦導致訴訟延滯 ,除非被告同意變更追加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始無禁止 之必要。
二、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106年地價稅課稅處分,於民國107年7 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嗣於109年5月12日本院行準備 程序時,原告當庭追加因輔助被告進行訴訟而為參加人之臺 北市政府地政局為被告,並追加聲明:「105年1月1日府地 價字第10433542501號公告105年公告地價表,關於臺北市大



安區瑞安段1小段219-1、219-5、220-2、220-3地號土地之 處分撤銷,並應以第44號、第176-3號地價區段做為基準地 價區段,依法重新查估105年之公告地價。」迨109年8月7日 再以「行政辯論意旨暨更正追加被告暨聲明承受訴訟狀」, 追加臺北市政府為被告,並聲明:「105年1月1日府地價字 第10433542501號公告105年公告地價表及據以編造之地價歸 戶冊,關於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1小段219-1、219-5、220-2 、220-3地號土地之處分均撤銷,並應以第44號、第176-3號 地價區段做為基準地價區段,依法重新查估105年之公告地 價。」同時表示「更正並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按即上開聲 明)被告為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經核原告上 開所為,乃屬訴之追加,被告已表明不同意,本院亦認為不 適當,且關於原告爭執前揭土地105年公告地價之合法性, 業經本院於本訴部分一併審查,無礙原告權利之保護,故原 告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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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