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茂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儷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