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521號
TPEV,110,北補,521,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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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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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