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493號
TPEV,110,北補,493,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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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元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威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奇雷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
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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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奇雷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