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匯陽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寶
原 告 吳及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可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全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參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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