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胡錫鋆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因與被告江俊成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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