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456號
TPEV,110,北補,456,202103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莊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溢收日息
及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8,4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