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胡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間請求給付退款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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