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4999號
TPEV,110,北簡,4999,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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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999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詠晴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4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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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