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410號
TPEV,110,北簡,410,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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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逵儿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阮逵儿阮杰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阮逵儿阮杰熙」為被告,然未提出 被告阮逵儿阮杰熙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 字號,難以確定「阮逵儿阮杰熙」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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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