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3013號
TPEV,110,北簡,3013,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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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0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陳柏霖(原名陳自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Yoube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18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間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使用,最高額度為(下同)300,000 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 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Yo 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等件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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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