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黎耘豪
被 告 吳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