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891號
TPEV,110,北簡,1891,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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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黎耘豪
被 告 吳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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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