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1號
CHDV,89,重訴,41,200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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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嘉南
  送達代收人 林志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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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