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嘉南
送達代收人 林志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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