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0年度,454號
TPEV,110,北司補,454,202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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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鄭秋雪


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聲請人鄭秋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鄭秋雪」。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位應增列「代理人黃舜暄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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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