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簡字,109年度,18號
TPEV,109,北國簡,1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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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法定代理人 羅佩秦
被 告 中華民國總統府

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 告 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游錫堃
被 告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被 告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陳 菊
被 告 考試院
法定代理人 黃榮村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告 陳建仁
陳水扁
馬英九
林萬億
張俊雄
江宜樺
段宜康
被 告 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
被 告 民主進步黨

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 告 時代力量


法定代理人 陳椒華
被 告 親民黨
法定代理人 宋楚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榮村為被告考試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邱國正為被告國防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陳椒華為被告時代力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時代力量法定代理人歷經變更 ,目前法定代理人為陳椒華,然本院函詢原告是否聲明由陳 椒華承受訴訟,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收受通 知,迄未置理,另被告考試院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榮村, 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邱國正,原告亦未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由本院裁 定命黃榮村為被告考試院承受訴訟,邱國正為被告國防部承 受訴訟,陳椒華為被告時代力量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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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