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09年度,34號
TPEV,109,北保險簡,34,202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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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送達代收人 鄒孟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9,25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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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