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6989號
TPEV,108,北簡,16989,2021031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志即原宏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69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