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983號
TCEV,110,中補,983,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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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83號
再審原告  陳惠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事
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9年度中小字第4794號之民事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2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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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