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83號
再審原告 陳惠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事
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9年度中小字第4794號之民事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22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