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959號
TCEV,110,中補,959,2021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59號
原   告 劉元媛 
      許瀚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意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提出書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40
  萬元之明細,並檢附相關證物(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 份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