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54號
原 告 賴政富
賴美蘭
賴美惠
賴美玲
賴宗輝
被 告 賴趙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0元【即請求被
告返還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42,000元/ ㎡面積0.27㎡=11,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