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905號
TCEV,110,中補,905,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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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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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