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863號
TCEV,110,中補,863,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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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閎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31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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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