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閎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31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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