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861號
TCEV,110,中補,861,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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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61號
原   告 曾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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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