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榕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15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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