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795號
TCEV,110,中補,795,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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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陳柏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韋瑞呂娟
  惠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6,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33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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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