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709號
TCEV,110,中補,709,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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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09號
原   告 楊荏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仁濱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9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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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