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黃祺凱
訴訟代理人 張秀惠
被 告 許騏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8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即門牌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
,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3,500元,及自107年5月起按月繳納管理費
500元、及被告應塗銷系爭房屋之公司登記部分,均為附帶請求
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