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02號
TCEV,110,中補,100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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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唐宛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幸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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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