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唐宛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幸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