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544號
TCEV,110,中小,544,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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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東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鄭茂鑫 
被   告 劉至堅 
      王招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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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