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442號
TCEV,110,中小,44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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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訴訟代理人 曹翠娟 
被   告 張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30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8月9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 原告購買新臺幣(下同)30,960元之書籍,並簽定訂購單及 分期付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雙方約定頭期款為1,29 0元,其餘價款則分23期分期支付,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7 月止,於每月20日前給付1,290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時給付 ,除喪失分期之利益而未給付之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外,被 告並應給付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參閌系爭契約第2條 約定)。詎被告僅繳付頭期款及部分期款,而自105年9月2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款項,尚積欠本金21,930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單、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單、分期付款合約確認書、客戶 繳款明細表等文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 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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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