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8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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