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077號原 告 林穎慧 被 告 王郁伶 林秀華 范今瑀 簡妙珊 黃麗貞 名越久美 吳忠信 廖美雲 呂育丞 呂淑娟 葉瓊蓮 凃安儀 郭宗哲 吳素芳 洪章耀 吳東易 楊慶焙 陳昱宏 葉東隆 洪信正 蕭運郁 廖子絜 林培慈 蕭麗芳 蔡素華 張文榮 陳嶸銨 謝嘉倫 王瓊嬌 康秋萍 黎紋君 陳淑珍 陳聲 董芸彤 印皖明 陳舜揚 陳姵蓁 陳文源 陳王麗雲 張大皞 何柳素蓉 陳虹秀 洪寶惜 劉幸宜 顏家麒 鄭景容 高麗霞 李文苑 沉昱孜 石佩珊 陳亮 陳冠榕 劉麗桂 紀呈儒 陳桂枝 潘美秀 葉慧雅 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蕭素華」記載,應更正為「蔡素華」。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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