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營運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本件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
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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