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蘿芭.浦代(原名:邱愛蓮)
梁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78,973元 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 1.15% 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9月24日止 0.09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9月24日止 0.9 %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0.19%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說明:109 年9 月25日為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帳款之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