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李侑宸
被 告 周逸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