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順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政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興榕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林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