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謝菊英
被 告 吳雨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