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昭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肆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㈡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已有妨 害風化案件之科刑紀錄,理應知悉謹慎守法,改過遷善,竟 又再犯相同之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竟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助長性交易歪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 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保險套40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63號
被 告 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0弄0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109年12月30日起, 接續在新竹縣○○鄉○○路○段000號2樓,媒介印尼籍之成年女 子DWI NURUL LISTRIANI、JUMINI、ISS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 交易行為(男女性器官接合直至射精),並於每次性交易行 為完成後,向男客收取新臺幣(下同)1,300元之費用,甲○ ○取得400元,其餘由小姐分得,以此方式營利。嗣於110年1 月16日晚間7時許,警員喬裝男客行經上址前,甲○○見狀即 主動向喬裝警員介紹性交易服務價碼,介紹消費方式既畢, 即由甲○○引領喬裝警員介紹DWI NURUL LISTRIANI、JUMINI 、ISS準備與喬裝警員從事性行為時,經警表明身分,當場 查獲,並扣得保險套40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DWI NURUL LISTRIANI、JUMINI、ISS於警詢時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臨檢紀錄表、現場蒐證譯 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平面圖、現場相片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扣案保險套40個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營利媒介使他人為 性交行為罪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其時間緊接,且依社會 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 ,為接續犯,請以1罪論。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 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前揭扣 案物品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