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煥騰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高羅亘律師被上訴人 陳保文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丘信德律師 賴柏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 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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