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9號
KMDV,110,司促,429,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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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宥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宥澤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109年6月11日起至112年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3月25日止累計10
  0,040元未給付,其中99,947元為本金、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0年度司促字第42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陳宥澤  │自110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
│  │99,947元│     │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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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